站内搜索:
公告:


身份认定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删除栏目 > 涉侨事务 > 身份认定 >

    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和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身份解释
    (一)华侨
    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
    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
    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1.“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2.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四)侨眷
    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1.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2.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条第(1)款。
    二、归侨身份认定
    (一)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说明本人的相关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出国定居前户口所在地、原侨居国家、取得住在国居留资格的时间等。
    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的声明书。
    3.出入境记录。
    4.有效护照或旅行证及复印件。
    5.近期2寸免冠照片4张。
    6.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国外居留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7.填写《河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登记表》一式三份(省政府外侨办网站下载电子版)。
    (二)办理程序
    1.申请。①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②填写《河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登记表》;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④向户口所在地的县或省辖市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初审。县或省辖市政府侨务部门初审后,由单位负责人在《河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登记表》的“审核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报上一级政府侨务部门复核或审批,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复核。省辖市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对县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外侨办。
    4.审批。省政府外侨办国内侨务处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分管办领导审批后,加盖“河南省侨务证明专用章”,制作《河南省归侨证》。
    5.办结。省政府外侨办国内侨务处将《河南省归侨证》交省辖市政府侨务部门,由省辖市政府侨务部门通知县政府侨务部门或申请人领取。
    三、侨眷身份认定
    (一)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
    (1)说明本人的相关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工作单位等;
    (2)关系人相关信息:包括归侨回国定居时间、户口所在地、与本人关系等;华侨(华人)年龄、职业、定居地、取得住在国居留资格的时间、常用联系方式、与本人关系等。
    2.提交关系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1)是归侨的,提交归侨身份证明;
    (2)是华侨(华人)的,提交其住在国居留资格证原件,若提交住在国居住资格证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交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证明华侨(华人)身份的公证书(认证书)。
    3.提交与归侨、华侨(华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1)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2)本人或父母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结婚证;
    (4)出生证;
    (5)经公证机构公证的五年以上抚养关系协议书;
    (6)其它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4.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近期2寸免冠照片4张,并填写《河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登记表》一式三份(省政府外侨办网站下载电子版)。
以上材料均须查验原件,其中个人证件类材料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其它证明类材料留存原件。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
    (二)办理程序
    1.申请。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填写《河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登记表》;
    (3)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向户口所在地的县或省辖市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属于省直单位的向本单位(正厅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2.初审。县或省辖市政府侨务部门初审,由单位负责人在《河南省侨眷身份认定登记表》的“审核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报上一级政府侨务部门复核或审批,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省直单位(正厅级)、省管高校、省管企业、中央驻豫单位、驻豫正师级以上部队组织人事部门初审后,在《河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登记表》的“审核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印章,同时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信。
    3.复核。省辖市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对县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外侨办。
    4.审批。省政府外侨办国内侨务处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分管办领导审批后,加盖“河南省侨务证明专用章”,制作《河南省侨眷证》。
    5.办结。省政府外侨办国内处将《河南省侨眷证》交市政府侨务部门,市政府侨务部门通知县政府侨务部门或申请人领取。
    四、时间要求
    (一)归侨、侨眷的身份认定,全年工作日内均可办理。
    (二)材料齐备,符合程序的,省政府外侨办国内侨务处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工作纪律
    (一)严格执行认定规定,不得私自放宽认定条件、降低认定标准。
    (二)严格审批制度,强化制约机制,每一环节认真负责,严格把关。
    (三)实行责任制,切实做到“谁主管、谁签字,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发现有弄虚作假,伪造归侨侨眷相关证件材料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取消归侨、侨眷身份证件,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在办理归侨、侨眷身份认定过程中,不得对申请人故意刁难、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
    (六)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全程监督,并做好档案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以备查阅。
    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居住在我省的眷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原《河南省归侨侨眷身份确认办法》(豫政侨字〔1993〕13号)同时废止。


    咨询电话:
郑州、开封、洛阳、巩义、兰考地区请拨打0371-65688855
      其它地市及直管县请拨打0371-65688856

 
    《河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登记表》下载
      个人诚信说明书下载




 

友情连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
  •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 河南省政府网
  • 中国领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