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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侨身份、侨眷身份的认定(即办理归侨证、侨眷证),是政府确定归侨和侨眷身份的关键环节,是做好归侨、侨眷工作的基础。凡户籍在豫,具备归侨、侨眷申请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向当地政府侨务机构申请认定归侨、侨眷身份。
    一、归侨、侨眷身份认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修正);
    (二)2004年7月1日实行的国务院《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
(四)《河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五)《河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办法》的规定(豫外侨〔2014〕12号)。
    二、身份界定
   (一)华侨
   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
    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
    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1.“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2.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四)侨眷
    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1.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2.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条第(1)款。)
    三、认定所需提交材料
(一)归侨身份认定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说明本人的相关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出国定居前户口所在地、原侨居国家、取得住在国居留资格的时间等。
    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的声明书。
    3.出入境记录。
    4.有效护照或旅行证及复印件。
    5.近期2寸免冠照片4张。
    6.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国外居留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7.填写《河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登记表》一式三份(省政府外侨办网站下载电子版)。
 (二)侨眷身份认定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
    (1)说明本人的相关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工作单位等;
    (2)关系人相关信息:包括归侨回国定居时间、户口所在地、与本人关系等;华侨(华人)年龄、职业、定居地、取得住在国居留资格的时间、常用联系方式、与本人关系等。
    2.提交关系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1)是归侨的,提交归侨身份证明;
    (2)是华侨(华人)的,提交其住在国居留资格证原件,若提交住在国居住资格证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交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证明华侨(华人)身份的公证书(认证书)。
    3.提交与归侨、华侨(华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1)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2)本人或父母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结婚证;
    (4)出生证;
    (5)经公证机构公证的五年以上抚养关系协议书;
    (6)其它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4.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近期2寸免冠照片4张,并填写《河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登记表》一式三份(省政府外侨办网站下载电子版)。
    以上材料均须查验原件,其中个人证件类材料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其它证明类材料留存原件。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
 四、办理程序
        1.初审。省政府外侨办国内侨务处受理人根据提交的材料对照政策要求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签署办理意见后提交处长。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
  2.审核。处长对受理合格的材料进行审核。
  3.审批。审核通过的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报其他办领导审批。
4.办结。省政府外侨办国内处将《河南省归侨证》或《河南省侨眷证》交市县政府侨务部门,市县政府侨务部门通知申请人领取。
  五、时间要求
    (一)归侨、侨眷的身份认定,全年工作日内均可办理。
    (二)材料齐备,符合程序的,省政府外侨办国内侨务处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纪律
    (一)严格执行认定规定,不得私自放宽认定条件、降低认定标准。
    (二)严格审批制度,强化制约机制,每一环节认真负责,严格把关。
    (三)实行责任制,切实做到“谁主管、谁签字,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发现有弄虚作假,伪造归侨侨眷相关证件材料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取消归侨、侨眷身份证件,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在办理归侨、侨眷身份认定过程中,不得对申请人故意刁难、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
    (六)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全程监督,并做好档案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以备查阅。
  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居住在我省的眷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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