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公告:


其他职权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权责清单 > 权力清单 > 其他职权 >

邀请外国人来访及签证核准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25 16:02:16  浏览次数:

实施机构 涉外管理与新闻处
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8号)第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持许可证书及工作证明到注册地或所属被授权单位申请办理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演出举办单位持批准文书及工作证明到注册地或首次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外事部门,办理被授权单位邀请确认函。”
三、《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第32号令)第十四条:“获准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应凭许可证书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Z字签证。”四、《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万博亚洲安全(河南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89号)第二条:“负责审发外国人来豫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     
备注  

友情连接

  • 中国领事服务网
  • 中国侨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
  •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 河南省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