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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我省困难企业老归侨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19 09:03:17  浏览次数:

豫外侨内(2006)29号

各省辖市外侨办、侨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建国以来,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我省陆续在国有企业安置了一批归国华侨。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部分老归侨所在的企业因改制、兼并重组或者破产等原因,无力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致使老归侨看病就医出现了一定困难。为了进一步争取侨心,凝聚侨力,充分发挥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中所起的独特作用,现参照省政府豫政[1999]38号有关破产、撤销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处理的规定,就解决困难企业老归侨的医疗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1978年12月31日以前回国定居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困难企业老归侨,凡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当地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其基本医疗待遇。
    二、各省辖市侨务、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三、本通知自二00七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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