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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河南省归侨侨眷考生身份认证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内侨务处  发布时间:2017-02-06 10:57:22  浏览次数: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政府外侨办、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管放结合有关要求,不断提升为侨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和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做好我省归侨侨眷考生身份认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以简政放权为契机,理顺认证办理工作权限
    严格落实我省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下放中招归侨侨眷考生认证办理工作权限。参加中招的归侨侨眷考生由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政府外侨办负责认证,省政府外侨办负责参加高招的归侨侨眷考生的认证。
    招生工作部门依据相应政府侨务部门统一出具的《河南省归侨侨眷考生证明信》或《××市归侨侨眷考生证明信》,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对归侨侨眷考生予以照顾。《河南省归侨侨眷考生证明信》或《××市归侨侨眷考生证明信》仅限考生本学年参加中招或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时使用,复印无效。
    二、以建立个人诚信为重点,简化优化办理流程
    考生已确认归侨侨眷身份的,由申请人提供考生本人的归侨证或侨眷证、居民身份证和在校证明,提交所在省辖市、直管县(市)政府外侨办办理。未办理归侨证或侨眷证的考生,须按照《河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办法》(豫外侨〔2014〕12号)有关要求认定其归侨、侨眷身份后,再按上述要求申办归侨侨眷考生身份认证。
    考生本人不是侨眷,但其父母一方具有侨眷身份,且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还需提供父母的侨眷证、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相关材料及考生的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荣誉称号的认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除归侨证和侨眷证外,其他材料由初审人员在复印件上签署“经审查,与原件一致”的备注后退回申请人。申请人所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均需采用A4纸格式(可粘贴到空白A4纸上),凡提供材料不符合此要求的,各级侨务部门不予受理。非河南省户籍的归侨侨眷考生须持户籍所在地省(市)级侨务部门证明,再按上述要求申报。
    建立个人诚信声明制度,在确认归侨侨眷身份前和办理归侨侨眷考生身份认证时由监护人及考生共同签署《个人诚信声明书》,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连同《河南省归侨侨眷考生证明信》计入个人学籍档案。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政府外侨办在上报初审合格的高招归侨侨眷考生认证材料时,应将《××市归侨侨眷考生身份认证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一并上报。
    三、以管放结合为原则,严格落实认证工作纪律
    建立归侨侨眷考生办理备案制度。归侨侨眷考生办理工作结束后,省政府外侨办汇总高招认证人员名单后报省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政府外侨办汇总中招认证人员名单,报当地中招主管部门统一备案,同时报省政府外侨办备案。高招归侨侨眷考生认证截止时间为参加高考前一年的10月底(如有改变另行通知)。2017年的高招归侨侨眷考生认证办理工作截止时间为今年3月31日。中招归侨侨眷考生身份认证办理截止时间以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政府外侨办与当地中招主管部门协商时间为准,并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因基层侨务工作机构调整、人员配备和在理顺认证关系过程中产生问题的,由省政府外侨办根据有关情况研究解决。
    归侨侨眷考生身份认证工作,事关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在归侨侨眷考生身份认证工作中,一要依法行政,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认证规定和程序,不得放宽认证条件和降低认证标准;二要加强审核制度建设,规范办理程序,自觉接受群众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三要加强学习研究,掌握政策要求,适应侨情新变化和教育改革新形势;四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不得对申请人故意刁难、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五要加强责任追究,切实做到“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对发现有弄虚作假,伪造归侨侨眷相关证件材料、伪造归侨侨眷考生身份证明者,一经查实,依据有关政策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原河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河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归侨侨眷考生身份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侨字〔1998〕第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个人诚信声明书
             2.河南省归侨侨眷考生证明信
             3. ××市归侨侨眷考生身份认证审批表
             4. ××市归侨侨眷考生证明信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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