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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外交人员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9-11-02

        10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国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该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外交人员的专门法律,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由总则,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职务和衔级,馆长,派遣、召回和调回,考核、培训和交流,奖励和惩戒,工资和福利,配偶和子女,附则等十章共四十八条组成。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明确了驻外外交人员和驻外外交机构的范围。根据我国加入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外交职员、领事官员、行政及技术职员的分类,以及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定义,该法规定驻外外交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中从事外交、领事等工作,使用驻外行政编制,具有外交衔级的人员。驻外外交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以及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团等代表机构。该法同时规定外交部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工作,会同其他派出部门对驻外外交人员实施管理。
        二、创设了外交衔级制度。为了将宪法规定的外交衔级制度具体化,增强驻外外交人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该法对我国的外交衔级制度做了具体规定:一是设立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共七级外交衔级。二是明确外交衔级与外交职务、领事职务的基本对应关系。三是明确外交衔级的批准和授予的程序。该法规定大使衔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公使衔、参赞衔,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门批准,外交部部长授予;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派遣时由派出部门批准和授予,驻外工作期间由派出部门根据驻外外交机构的意见批准和授予;三等秘书衔、随员衔,派遣时由派出部门批准和授予,驻外工作期间由驻外外交机构批准和授予。
        三、规定了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驻外外交人员在境外工作有其特殊性,为了保证其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该法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做了具体规定:一是驻外外交人员履行代表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代表国家提出外交交涉;发展中国与驻在国之间的关系,参与国际组织活动,促进双边和多边友好交流与合作;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正当权益;报告驻在国情况和有关地区、国际形势;介绍中国情况和内外政策,增进驻在国和世界对中国的了解;履行其他外交或者领事职责。二是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年满二十三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语言能力,具有常驻国外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以及法定的其他条件。三是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履行忠于祖国和人民,维护国家尊严,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尊重驻在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服从派出部门的调遣,遵守驻外外交机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在驻外工作期间辞职,按照规定向驻外外交机构和派出部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四是驻外外交人员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获得与常驻国外工作、生活相适应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在驻外工作期间不被辞退,派遣前和驻外工作期间参加培训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确立了馆长负责制。为了进一步增强驻外外交机构领导班子的合力,树立馆长的领导权威,同时发挥各内设机构和所有人员的作用,加强对驻外外交机构馆长的监督管理,该法规定:一是馆长是驻外外交机构的行政首长,特命全权大使为大使馆的馆长,代表为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的馆长,总领事为总领事馆的馆长。领事为领事馆的馆长。驻外外交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馆长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各项工作。二是馆长缺位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被指定的人员代理馆长行使职责。三是馆长应当向派出部门提交到任和离任的书面报告。四是馆长应当按期回国述职。 
        五、规范了驻外外交人员的工资福利制度。为了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该法对驻外外交人员的工资福利制度做了如下规定:一是驻外外交人员实行职务、衔级与级别相结合的驻外工资制度。二是国家建立驻外外交人员工资调整机制,适时调整驻外外交人员的工资和生活待遇。三是驻外外交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津贴、补贴。四是国家为驻外外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安全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五是驻外外交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和任期假。
        六、保障了驻外外交人员配偶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解除驻外外交人员的家庭后顾之忧,该法对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子女的权益做了规定:一是驻外外交人员办理结婚手续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向派出部门报告结婚对象的身份等情况,驻外外交人员离婚,应当及时向派出部门报告。二是经派出部门批准,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任、随居或者探亲。三是驻外外交人员配偶随任期间,根据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和衔级、任职年限和驻在国生活条件,享受规定的休假待遇。四是驻外外交人员配偶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人员或者现役军人的,随任期间和结束随任回国后在原单位的工作安排,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原单位不得因其随任将其开除、辞退或者收取补偿金、管理费等费用。五是国家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据悉,外交部将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该法的配套法规,同时对现行的规章制度进行系统的清理,保证该法于明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

                                                                                                           国内侨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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