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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出台鼓励进一步利用外资新政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0-06-10


 

  日前,省政府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我省将在资金、土地、税收等多个方面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外商在豫投资兴业。
  《意见》确定,我省将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现代农业及物流、商业、旅游、医疗、金融、保险、教育、文化产业等现代服务业。
  外商在豫设研发中心将获百万资助。跨国公司如在豫设立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经过认定后,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将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资助。今年年底前,还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为鼓励多种形式利用外资,《意见》确定,支持A股(人民币普通股票)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并在工业结构调整资金、现代物流专项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安排上及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等方面向符合条件的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倾斜。
        财政专项资金奖励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意见》规定,省财政每年还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产业集聚区承接产业转移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由当地财政按实际到位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企业经营者,对2010年至2012年成功实现境外上市的企业,省财政还将按募集资金数额的1%给予奖励。
  《意见》确定3亿美元以下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对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规定必须由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外,可由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按属地原则进行核准。

                                                                                                            国内侨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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