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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办在部分省区市侨务政策法规工作交流会上交流发言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8-09-05 00:00:00  浏览次数:

            9月2日至4日,部分省区市侨务政策法规工作交流会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来自浙江、广东、北京、河南、山东等五个省、直辖市侨办在会上作了工作经验交流。国务院侨办副主任许又声出席会议并做主题报告。

文荣征副主任代表我省在会上做了题为《完善政策,健全法规,全力推进侨务法制工作建设》的典型发言,内容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出台了五项涉侨政策,较好地解决了老归侨的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问题
一是2005年初和2006年底,相继出台3项照顾老归侨的优惠政策。我省归侨大多是五六十年代回国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当时,大多数人举家安置在国企工作,随着改革深入,企业转型,部分归侨及家属下岗,加之他们年龄偏大,收入减少,生活面临困难,成为了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当时,全省大多数侨务信访件反映的都是这部分老归侨的生活困难,以及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这些问题也成为了当时各级人大议案、政协提案集中反映的侨务热点问题。我们在深入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借助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这一平台,积极协调省财政厅、劳动厅、人事厅等部门,相继出台了解决老归侨生活困难和医疗保险问题的三项政策。
这三项政策是,2005年1月,出台的《关于为困难老归侨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对55岁以上或1969年12月31日前回国定居的老归侨及其配偶,人均月收入达不到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倍的,由财政补足到三倍。2005年4月,出台的《关于调整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对1969年12月31日前回国定居并参加工作的退休归侨,每人每月发放退休生活补贴由原来的50元提高为100元。2006年12月,出台的《关于解决我省困难企业老归侨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对1978年12月31日以前回国定居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困难企业老归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当地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其基本医疗待遇。
以上三项政策在全省全部落实到位,较好地解决了我省归侨侨眷反映最突出的两个问题,体现了河南省委、省政府对老归侨的关心爱护,树立了政府爱侨护侨的良好形象,得到了社会的好评及侨界的欢迎。
二是2001年,出台了《关于出国定居人员在我省的父母享受探亲假的规定》。改革开放以来,从河南移居国(境)外的人数不断增多。为进一步加强新华侨华人工作,争取侨心,凝聚侨心,充分调动海外侨胞及其国内眷属服务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性,我省制定出台了《关于出国定居人员在我省的父母享受探亲假的规定》。文件规定,出国定居或留学改定居的新移民在我省的父母出国探望子女,每四年给探亲假1次,假期40天其国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按国内职工探亲假待遇报销。
该政策实施5年来,受到豫籍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的一致欢迎,在海内外侨界产生了良好反响。
三是2006年4月,出台了《关于加强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来我省开展寻根谒祖活动管理的通知》。近年来,海外华侨华人社团前往河南进行寻根谒祖活动的逐年增多。为了保证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寻根谒祖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在国侨办指导下,我办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对全省寻根管理工作进行调研,在反复征求省公安厅、民政厅、社科院等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以省政府名义制订出台了《关于加强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来我省开展寻根谒祖活动管理的意见》,文件发至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文件分为加强对各级、各类寻根文化研究会、研讨会的管理;严格管理并正确引导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我省开展的寻根谒祖活动等五部分。文件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我省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到河南开展寻根谒祖活动的管理,对我省寻根谒祖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为外事侨务部门加强对此类活动的管理和指导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以侨为本,以法护侨,修订侨法河南省实施办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河南省的侨情发生了很大变化,我省原有的侨法《实施办法》一些规定与新修订的侨法已不相适应。2005年上半年,省外侨办联合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法制室,两次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广泛征求归侨侨眷、基层侨干和侨界人大代表意见。在此基础上,我们对原有的《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经过反复修改,九易其稿, 7月3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高票通过了《实施办法》。新的《实施办法》根据侨情变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结合河南省情、侨情,新增了对归侨、侨眷身份认证的规定,并明确了申请归侨、侨眷身份应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新增了有关归侨、侨眷社会保障权益的规定(我省新出台的两项照顾老归侨的优惠政策,概括其主要内容写入了《实施办法》)等内容。
修订完善《实施办法》,是河南省侨务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新形势下加强侨务工作,完善我省涉侨法规体系,深入贯彻侨法的重要举措。它对于我省进一步推进侨务法制建设,依法护侨,为侨服务,促进全省对外开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作法和体会
(一)学习、领会好侨法和国家侨务方针、政策是出台地方涉侨政策法规的重要前提
各级侨务部门作为侨法的执法主体、作为政府机关履行为侨服务职能的主要部门,必须熟知国家的侨务法规、方针和政策。几年来,无论是侨法及《实施办法》的颁布和重新修订,还是国家制定出台相关侨务政策,我省始终都将学习教育放在首位。采取主题培训、以会代训、知识竞赛、座谈问卷等形式,强化了侨务工作者及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侨务政策水平,深化了为侨服务意识,提高了依法护侨能力。
(二)发挥侨务协调机制作用、争取领导支持是出台涉侨政策法规的重要保证
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是做好侨务工作的关键。借助全国侨务工作会议的召开,侨法修订及中央出台《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侨务工作的意见》等,2005年省委、省政府“两办”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侨务工作的意见》。同时,通过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侨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四侨”联席会议等侨务工作协调机制,在上下联系沟通、左右协调交流中,发扬持之以恒精神,较好地发挥了省外侨办的作用,引起了领导对侨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三)结合侨情完善地方政策法规是做好侨务工作的重要方式
河南建国初期归国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老归侨不足1000人,人数不多。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花钱不多。为此,我们出台了三项老归侨的优惠照顾政策,取得了很好效果。结合我省侨情实际,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侨务工作原则,体现在新修订的侨法《实施办法》中,有效地处保证了省内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省在涉侨政策法规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是距离国侨办的要求和广大归侨侨眷的期望还有一定的距离,与兄弟省相比,我们还有很大差距,还有很多需要学习和改进的地方。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有决心、有信心继续在国务院侨办的指导和支持下,开拓进取,务实创新,进一步做好涉侨政策法规的制订和完善工作,推进河南省侨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为构建和谐中原、实现中原崛起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国内侨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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