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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归侨侨眷考生身份认证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内侨务处  发布时间:2016-01-12 11:09:53  浏览次数: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政府外侨办:
    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和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切实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将2016年归侨侨眷考生身份认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证范围和要求
    1、河南省户籍的归侨侨眷考生(已办证者)可凭相关材料,按既定申报程序由省政府外侨办出具《河南省归侨侨眷证明信》。非河南省户籍的归侨侨眷考生须持户籍所在地省(市)级侨务部门证明,再按程序申报。
    2、招生工作部门依据考生所在学校提交的由省政府外侨办统一出具的《河南省归侨侨眷考生证明信》(排列专用编号),按照有关规定对归侨侨眷考生予以照顾。
    3、《河南省归侨侨眷考生证明信》适用于2016年报考非义务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仅限当年使用,一次有效。
    二、提交材料及注意事项
    1、考生本人的《河南省侨眷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在校证明。归侨考生提供《河南省归侨证》,没有身份证的考生提供户口簿。
    2、2015年办理过归侨侨眷考生认证的复读生须重新进行认证,提供的材料同上。
    3、考生父母是侨眷,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须提供父母的《河南省侨眷证》、省部级以上荣誉证书及文件原件和出生证(或亲属关系证明)。荣誉称号的认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未经省政府外侨办确认归侨、侨眷身份的考生,须按照《河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办法》(豫外侨〔2014〕12号)认定其归侨、侨眷身份后,再按上述要求申办归侨侨眷考生身份认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政府外侨办在认定归侨、侨眷身份后,再制作《河南省归侨证》或《河南省侨眷证》。
    5、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政府外侨办在上报初审合格的归侨侨眷考生认证材料时,应将本级归侨侨眷考生证明(内容及格式见附件,原使用的证明信格式作废)及《归侨侨眷考生认证审核表》(须办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一并上报。
    6、为进一步落实归侨侨眷考生身份认证工作严格、规范的要求,考生所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均须采用A4纸格式(可粘贴到空白A4纸上),凡提供材料不符合此要求的,各级侨务部门不予受理。
    三、工作时间及程序
    1、参加2016年高招考试归侨侨眷考生身份认证工作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15日,中招考试工作截至日期以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政府外侨办与招生机构协商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办理。
    2、归侨侨眷考生将有关材料提交县(市、区)外侨办受理后,报省辖市政府外侨办审核。省辖市、直管县(市)政府外侨办初审后出具认证意见,并将符合办理规定的材料统一上报省政府外侨办审批。原省直单位上报认定的归侨侨眷的考生材料,报省政府外侨办审批。
    3、各级侨务部门单独或联合有关单位,将此通知于2016年1月15日前下发至基层单位或学校,避免申请人难以周知,影响申请。
    四、严格执行认证工作纪律
    归侨侨眷考生身份认证工作,事关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全省外侨系统从事认证工作的同志,要严格依法行政,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认证规定和程序,不得放宽认证条件和降低认证标准;要加强审核制度建设,强化制约机制,规范办理程序,自觉接受群众和相关部门的监督;要加强学习研究,掌握政策要求,适应侨情新变化和教育改革的新形势;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不得对申请人故意刁难、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要加强责任追究,切实做到“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对发现有弄虚作假,伪造归侨侨眷相关证件材料、伪造归侨侨眷考生身份证明者,一经查实,依据有关政策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联系人:
    省政府外侨办国内侨务处
    张志华 0371-65688855(郑、汴、洛及巩义市、兰考县)
    马连豪 0371-65688856(除上述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外)
    此通知。                
附件:1.河南省归侨侨眷考生证明信
        2.××市归侨侨眷考生证明信

 
 
                                                                                                      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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